工程学院本科教学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者:李庆军发布时间:2023-05-25浏览次数:2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学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巩固知识的重要手段。教学实习能帮助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团队精神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和对劳动的认识。

第二条 教学实习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包括认知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等环节。

第三条 实习的形式包括集中实习、分散实习,根据实习地点的选择分为校内实习、校外实习。各专业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实习的形式和地点,应尽量安排学生集中实习,同时加强对分散实习和校外实习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实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院负责组织管理与监督工作,各专业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实习工作,包括实习基地建设和实习教学改革。

第五条 学院和各专业工作职责:(1)组织制定并申报年度实习计划和经费预算;(2)落实和检查实习各环节工作;(3)监控实习教学质量,总结实习工作。

第六条 各专业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方式和安排、考核内容与方式等。实习教学大纲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核准。

第七条 各专业应按学期科学合理制订教学实习计划。内容包括:实习专业和年级、学生人数、实习课程、实习单位、实习地点、实习起止日期、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日程安排和实习经费预算等内容。实习计划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审定,报学院备案。

第八条在执行教学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或取消实习计划,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在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应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聘请具有中级及以上或具有带教经验的校外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时,必须同时配备校内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时,应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教学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实习内容和实习单位实际确定实习组织形式,可采取集中实习和分散等形式组织安排实习。

第十三条采用分散实习时,学生本人需向各专业提交分散实习申请和实习单位接受证明,经核准后方可进行。各系(专业)应协助学生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审核分散实习单位资质,监管分散实习过程,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学生实习情况,确保实习质量分散实习期间,学生应与实习指导教师定期联系和交流。

第十组织集中实习时,应根据实习性质和实习学生人数选派教师带队指导。

第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实习教学经费由学院核对拨,各专业本学年的实习经费决算、下一学年实习教学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学院备案。

第三章实习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专业实际应用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中级职称以上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全面负责教学实习的安排与管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旅游公司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更换教师,须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指导实习期间,老师需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指导岗位,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替换,顶岗教师到位交接后方可离开。否则,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

2.实习进行前,须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等实习培训。

3.指导教师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4.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程不能看手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5.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

6.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7.实习结束离开实习单位前,要做好与实习单位的交接工作。

8.实习结束后,总结实习工作学院汇报,并将实习考核等资料交学院存档。

9.实习期间学生有违规违纪或犯其它错误时,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必要时可停止其实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习要求: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实习协议等;遵守实习的生活作息制度和纪律规定。

2.必须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教师的指导和管理。

3.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不得参与同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有事须向指导教师请假。

4.须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提交实习考核资料,参与实习考核。

第四章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考核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形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日志、报告、实习单位评价等予以综合评定,各专业应制定实习成绩考核标准。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

二十三对实行分散实习的学生,除对其实习日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进行评阅外,还可对学生进行书面考核或答辩形式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分散实习学生未进入实习单位实习,提交虚假实习证明、虚假实习报告的,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其实习成绩记为“违纪”。

第二十五条 成绩不及格者,随下一级学生重修或由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做(补做),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章实习教学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院负责做好实习教学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本科生分散实习完成表、实习联系记录、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成绩、实习小结、实习经费决算表、实习基地协议和实习协议等教学资料。实习教学档案由学院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工程学院实习经费预算表

附件2:工程学院实习经费决算表

 

                                   工程学院

二〇二三年